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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输入型病例 隐瞒行程将严惩
发布日期: 2020-03-23 16:25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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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

    焦点

    3月13日,北京确诊一例来自美国的境外输入病例黎某。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带来传染风险。北京市顺义公安分局已对黎某立案侦查。

    此外,郑州市首例境外输入确诊患者郭某鹏,7天内出入3个国家,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不隔离直接上班后被确诊,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

    瞒报、不服从防疫管理等问题不断,个别人不负责任的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埋下了巨大隐患,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愤慨,人们在谴责他们的同时,也期待法律有所作为。

    释疑

    杜绝入境瞒报 我国有法可依

    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解释说,杜绝入境瞒报,我国有法可依。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前,我国海关根据国内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入境人员如实填报行程、个人身体状况等内容,瞒报就意味着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那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的,如何认定?

    曹律师解释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意见》中明确,新冠肺炎患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仍进入公共空间,表明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并不排斥,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应当视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冠肺炎患者的这种行为方式既处罚结果犯,也处罚危险犯,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性、高度危险性。

    疑似病人抗拒防控措施,故意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危害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行为方式仅处罚结果犯,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定罪处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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