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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
发布日期: 2021-08-31 10:43      来源: 区城市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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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规格正处级,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履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明确的执法职责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运营管理方面执法职责,具体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权责事项执行。

    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法律法规明确区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配合参与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全区性统一执法专项活动

    (三)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地(隧)道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

    (四)负责对燃气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以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

    (五)负责对辖区内供热单位、供热用户违法行为以及单位和个人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

    (六)负责协调、督促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八)指导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化的意见

    (九)负责协调全区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十)完成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工作

    (十ー)具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权责清单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权责事项执行。

    (十)与街镇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各街镇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局),以街镇名义实施域内有关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十三)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依照法定授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天津港等特殊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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