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一、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委托的组织;
3.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适用的时效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二、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受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还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5305006